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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案例分析:甲公司于2018年3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传真称:“现有A型钢材100吨,每吨25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也可直接带款提货。”3月12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函称:“接受贵方提供的A型钢材100吨,但价格希望以每吨2400元成交,如同意可在7日内将货送至本公司”。甲公司接函后未予答复。 问题: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之间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如甲公司在2018年3月11日得知A型钢材可能涨价,拟撤销要约,是否可以?为什么? (3)假设乙公司在2018年3月20日复函给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则甲、乙之间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4)假设乙公司接到甲公司2018年3月10日传真后,于3月12日派人带款提货,而此时甲公司已将这100吨钢材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84784996 | 提问时间:2022 11/15 19:03
王小龙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
同学您好 1、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公司的答复变更了甲公司要约中实质性内容,不属于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 2、不可以。因为合同法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甲的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故甲不得撤销要约。 3、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公司已超越承诺期发出承诺,应视为新要约,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 4、甲应该对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乙公司在承诺期内带款提货,以实际行为与甲设立合同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是一个确定承诺期限的邀约,甲公司如无法履约其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理应向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2022 11/15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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