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甲公司于2018年3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传真称:“现有A型钢材100吨,每吨25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也可直接带款提货。”3月12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函称:“接受贵方提供的A型钢材100吨,但价格希望以每吨2400元成交,如同意可在7日内将货送至本公司”。甲公司接函后未予答复。
问题: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之间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如甲公司在2018年3月11日得知A型钢材可能涨价,拟撤销要约,是否可以?为什么?
(3)假设乙公司在2018年3月20日复函给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则甲、乙之间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4)假设乙公司接到甲公司2018年3月10日传真后,于3月12日派人带款提货,而此时甲公司已将这100吨钢材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4996 | 提问时间:2022 11/15 19:03
同学您好
1、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公司的答复变更了甲公司要约中实质性内容,不属于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
2、不可以。因为合同法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甲的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故甲不得撤销要约。
3、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公司已超越承诺期发出承诺,应视为新要约,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
4、甲应该对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乙公司在承诺期内带款提货,以实际行为与甲设立合同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是一个确定承诺期限的邀约,甲公司如无法履约其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理应向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2022 11/15 19:19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如何计算定期利息的利率? 3个月前
房贷利息的计算中有哪些常见的注意事项? 3个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