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投资乙企业,因为乙企业还没利润分配,但甲企业需要资金,甲企业以借款的形式,向乙企业借款,签订借款协议并付息,乙企业把借来的钱先预分配,相当于先给钱给甲企业的四大股东,三个股东是企业,一个股东是自然人。账上是先做了其他应收款付款给股东,等乙企业做利润分配时,甲企业才做利润分配,冲掉其他应收款。想问一下,这样预先给股东利润分配的钱,有什么税务风险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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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林红 | 提问时间:2022 10/27 20:58
你好,学员,这个可以的
2022 10/27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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