仟胜百货2019年5月3日从外地购进白砂糖2000千克,每千克3
元,计价款6 000元,增值税税率13%,计780元,另供货方垫付装
卸费90元,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商品运到,经点验实
收数量为2050千克,溢余50千克,计价150元,原因待查。
2019年5月20日,经查明原因,上述白砂糖溢余,其中20千克属
自然升溢,30千克属供货单位多发,经与对方联系,同意补作购进,
货款已汇出。按规定,运输途中商品自然升溢应作为本单位收益,作
销售费用处理。
请对以上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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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92 | 提问时间:2022 09/19 10:03
借在途物资60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80
贷银行存款6870
2022 09/19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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