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 号)第九条规定执行: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 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 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请问老师,后半部分没有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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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5 | 提问时间:2022 09/16 22:05
同学你好
意思是如果是开办费,可以有两种选择,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而如果是其他性质的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2022 09/16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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