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老师讲解一下11.12.16的暂时性差异的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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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0175_902718 | 提问时间:2022 08/30 22:35
(11)2021年年末甲公司税前等待弥补的亏损为100万元;
相对于2022年而已,2021年属于以前年度,因此上年的税前可弥补亏损,是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万元;本年实现利润,弥补了该亏损金额,因此为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金额为100万元。
(12)2021年甲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发生广告费用250万元,2022年甲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000万元,发生广告费用700万元;税法规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2021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金额=1000×15%=150(万元),实际发生250万元,超出的100万元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因此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金额为100万元,需要纳税调增100万元;
2022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6000×15%=900(万元),实际发生700万元,所以上年的100万元可以在本年度税前扣除,即2022年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万元,纳税调减100万元。
(16)甲公司2022年年初取得政府补助500万元,用于环保设备的购置,甲公司对政府补助采用总额法核算,此设备于当年6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续采用5年期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此政府补助应一次性计入取得当年的应税所得。
会计上是将收到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了,以后期间分期转为损益的,而税法规定是在收到的当期一次性确认收入的,所以会计与税法处理存在差异,由于当期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多交所得税,则以后期间可以少交,所以产生的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纳税调增(500-500/5×6/12)。
2022 08/31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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