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我国一家居民企业,是由张某和李某两个股东分别出资120万元和80万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张某和李某的持股比例分别为60%和40%。
本年度,甲公司职工人数为20人,全年工资、薪金总额为150万元,实现税前利润100万元(已经扣除了20名职工150万元的工资、薪金),没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
本年度股东张某和李某有三种收入分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股东张某和李某不取得工资、薪金,只取得红利。即年终甲公司按照本年税后利润(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然后将剩余的利润作为红利按照6∶4的比例全部分配给股东张某和李某。
方案二:股东张某和李某取得工资、薪金与取得红利相结合。即股东张某和李某全年分别取得工资、薪金12万元、8万元,且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年终股东张某和李某分别取得红利28.5万元(40.5-12)、19万元(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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