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A B C 三家小规模公司
背景:BC公司是服装品牌公司,自主设计研发打版采购原材料找人代工生产成衣线上销售,利润较高且有着共同部门(财务部,技术部,商品部)
后找到财税公司,成立了A公司,签订了管理服务合作协议,将共同部门员工的工资、社保、不易区分的费用(其中社保挂在了A公司,费用类发票是开具BC公司开头),由A公司进行垫付
A公司会开垫付金额的服务类发票给B C两公司,并开具垫付费用百分之十的管理类发票,然后B C公司会付款给A公司
疑问点:1共同员工社保是交在A公司,还能是垫付性质吗
疑问点2:既然是垫付,还要A开发票给BC吗
疑问点3:这个财税规划有无其他作用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4953 | 提问时间:2022 08/13 11:20
1,这个社保在哪里开,要看一下他当时和谁签订劳动合同的,就在哪个公司缴纳。
如果说他和a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后面的却是在其他公司工作,这个费用由其他公司承担,如果说是暂时性的,那么就涉及到店铺的问题。
2022 08/13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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