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回的资产包括三部分:
(1)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60万元,应确认为投资收回;(此部分处理税会一致)
(2)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10万元,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此部分处理存在税会差异)
(3)其余部分30万元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此部分处理税会一致)
而会计处理时,确认了30万元的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和10万元的股息所得,而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处理不一致,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因此需要纳税调减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