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以公司的名义购置汽车一辆,含税价33万。其中13.7万公对公已支付,剩余19.3万以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向银行贷款支付给4S店。现在银行每月收取贷款本金+利息8000元,自法人私人账上收取,共将要收取3年,累计本息28.8万。我想问一下,第一、每月还贷时,公司公账先转给法人私卡8000元,用于归还汽车贷款,记账的依据需要哪些?第二、累计向银行还款28.8万,超出本金19.3万后,产生的利息9.5万,由贷款银行开具发票吗?但由于银行是与法人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那开具的发票招头是法人个人,而非公司,可以用于公司税前抵扣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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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7/08 11:03
你好; 1. 银行回单来做账 ; 到时个人支付出去 付款回单给你一起做账 2. 你要找贷款利息部分 开票给你哈 3. 这个是 不能税前扣除的
2022 07/08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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