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赵教授2014年部分收入如下:
①1日从学校取得收入包括基本工资3200元,教授津贴6000元,差旅费津贴420元,缴付“五险一金”1455元。
②5月10日因担任另一高校博士论文答辩取得答辩费5000元,同日晚上为其校作一场学术报告取得收入3000元。
③自1月1日起将自有面积120平方米的住房按照市价出租给李某居住每月租金5500元,租期为1年。其中7月份因墙面开裂发生维修费用3200元,取得装修公司发票。
④7月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850元,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收入375元,某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000元。
⑤8月因持有两年前购买的某上市公司股票13000股,取得该公司年中股票分红所得2600元。
要求:
1、1月从学校取得收入应缴个税
2、5月取得答辩费和学术报告收入应缴个税
3、7月取得租金收入应缴个税
4、7月取得利息收入应缴个税
5、8月取得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收入应缴个税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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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7 | 提问时间:2022 06/22 16:05
(1)赵教授1月从学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3200-1455-3500)×10%-105=319.5(元)。
(2)赵教授5月10日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1-20%)×20%+(3000-800)×20%=800+440=1240(元)。
(3)赵教授7月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500-800)×(1-20%)×10%=376(元)。
(4)赵教授7月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20%=200(元)。
(5)赵教授8月份取得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600×25%×20%=130(元)。
2022 06/22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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