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宋某是一家内资企业的营销主管,每月工资收入8000元,今年12月31日因公司裁员,与宋某解除了劳动关系。专项附加扣除合计每月2000元。
①6月接受朋友无偿赠送的住房一套,合同上注明该住房公允价值280000元,宋某支付相关过户费、印花税、契税共10000元。
②8月购买打包债权,实际支出500000元,9月处置该债权40%,取得收入300000元,另支付债权评估费10000元,其他相关税费10000元。
③10月参加公司组织国外旅游,免交旅游费12000元,另取得1000元福利卡一张。
④购买的国债利息收入1170元。
⑤取得保险赔款15000元。
要求:
1.本年度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税。
2.宋某接受朋友无偿赠送的住房一套是否需缴纳个税?如需要,计算应缴个税。
3.宋某处置债权应缴个税。
4.宋某本年度应缴个税。
5.请列举个人所得税中的免税收入。
6.个人所得税中的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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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6/18 14:23
(1)全年工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8000×12+12000+1000-60000-2000×12=25000(元)。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
今年宋某工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5000×3%=750(元)。
(2)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宋某无偿受赠房屋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80000-10000)×20%=54000(元)。
(3)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处置债权成本费用=500000×40%=20000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0-200000-10000-10000)×20%=16000(元)。
(4)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国债利息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0。
保险赔款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保险赔款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0。
宋某本年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合计=750+54000+16000=70750(元)。
2022 06/18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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