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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注册会计师在函证应收账款时,在询证函中没有列出账户余额,而是要求被询证者提供余额信息,是为了发现应收账款低估的错报 (2)对于甲公司的关联方交易,A注册会计师仅函证关联方交易的交易金额。 (3)被询证者将回函直接寄至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将其转交给注册会计师,考虑到信封完整,并未显示有打开的痕迹,因此A注册会计师认为该回函是可靠的。 (4)出于出具审计报告时限的考虑,A注册会计师要求部分债务人直接向甲公司回函,但收到回函的人员应立即将询证函回函交给注册会计师,并且不允许私自拆封询证函。 要求:逐项指出上述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6/17 13:40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恰当。 (2)不恰当。A注册会计师不仅应对账户余额或交易金额作出函证,还应当考虑对交易或合同的条款实施函证,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大口头协议,客户是否有自由退货的权利,付款方式是否有特殊安排等。 (3)不恰当。如果被询证者将回函寄至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将其转交给注册会计师,该回函不能被视为可靠的审计证据。 (4)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不能将询证函直接寄回被审计单位。
2022 06/17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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