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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他所在的公司因为支付一宗保险经纪业务报酬而签发一张现金支票给他。支票金额为5300元,支票上记载的付款期限为10日。双方书面约定,张某接受支票并能够兑现后,双方有关该宗保险经纪业务的债权债务及其他权利义务即告了结。公司经理再三嘱咐张某务必在签发支票之日起7日内到银行领取票款。张某后因赶赴一个旅游团外出旅行而误了到银行领取票款的期限,遂要求公司经理重新开一张同样金额的支票,遭拒绝。其理由是:双方有约在先,现钱债两清,张某因贪玩而视金钱如粪土,应自食其果。问:该公司经理的主张是否正确?如果正确,理由是什么?如果说不正确,你作为张某的代理律师,应如何应用票据法知识说服该公司经理?
84785037 | 提问时间:2022 06/16 22:38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该公司经理的主张不正确。 (1)双方的票据授受可以看作是代替支付的票据授受。原因关系的债权消灭,但根据债权不能因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消灭。这是票据权利的特别。 (2)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时效为6个月,本案中的支票虽然提示付款期限已过,但未超过时效,作为出票人的保险经纪公司仍然须承担票据责任。 (3)即使6个月时效过去了,出票人还须承担返还相当利益的责任。
2022 06/16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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