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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五金厂会计钟某前往客户李某处催收货款。李某刚收到某装饰公司付劳务费的3万元支票,支票付款行是建行某支行。李某见钟某前来收款,遂将支票背书给五金厂支付欠款。钟某收支票后,因过营业时间,便将支票装进公文包里带回家。因钟某疏忽,支票被其3岁女儿撕成碎片,钟某手足无措。后五金厂请教法律专家,决定向法院提请公示催告。法院立案后看了该厂催告书,了解情况后拒绝受理,理由有二:一是支票虽被撕碎,但尚未灭失,无被冒领危险,出票人重新签一张支票即可,无需公示催告程序。二是即使需提起公示催告程序,也应由支票收款人李某出面,五金厂无资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同时应先到付款银行挂失止付,后才可到法院提起公示催告。 1.本案支票是否属票据丧失:为什么? 2.法院理由正确吗,为什么?
84785037 | 提问时间:2022 06/16 16:46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属于。原票被撕碎,已不能作为证券证明权利,属票据的绝对丧失。某五金厂不是支票出票环节的票据原因关系的直接当事人,无权也不宜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以免发生票据纠纷。公示催告有防止票款被冒领的功效,但它的本质功能是票据权利的复权方法。 (2)不正确。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有权提起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为失票人而不是收款人。某五金厂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有明确的付款人,符合提起该程序的必要条件。②挂失止付不是提起公示催告的必经程序,也不是票据复权方法。法院对本案当事人的起诉应当受理。
2022 06/16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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