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粮食白酒的生产和销售业务。
2015年10月该厂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 4日向农户购进免税粮食,开具的农业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60000元,货款以现金支付,粮食已入库。
(2) 9日外购一批包装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18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0600元,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3) 20日销售粮食白酒10吨,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80元/斤,另外向购货方收取包装物租金35100元,款项已收讫。
粮食白酒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粮食白酒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免税粮食增值税的扣除率为13%;9月末该酒厂增值税留抵税额为零;农场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向税务机关认定:(1吨=2 000斤)
要求:
2)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

84784962 | 提问时间:2022 06/10 15:37
当月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60000*0.13 +30600=38400
当期销项税是
10*2000*80*0.13 +35100/1.17*0.17=213100
应交增值税213100-38400=174700
2022 06/10 15:41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