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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年9月1日,甲公司与戊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D和E两种商品,合同价款为960万元。合同约定,D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E商品在2×20年11月1日交付,只有当D和E两种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960万元的合同对价。假定D商品和E商品构成两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商品时转移给客户。D商品和E商品的单独售价分别为600万元和400万元。2×20年11月15日,甲公司收到合同价款960万元。根据资料,判断甲公司将D商品交付给客户之后,是否确认应收账款,并说明理由;分别编制交付D商品和E商品及收款的会计分录。(不考虑销售成本的结转)
84784986 | 提问时间:2022 05/24 11:55
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判断甲公司将D商品交付给客户之后,那不可以确认应收账款,D商品和E商品构成两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商品时转移给客户
2022 05/24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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