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甲公司自外部购入一项正在进行中的研发项目,支付价款800万元,甲公司预计该项目前期研发已经形成一定的技术雏形,预计能够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足以补偿外购成本。甲公司组织自身研发团队在该项目基础上进一步研发,当年度共发生研发支出4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甲公司判断有关支出均符合资本化条件,至2×20年年末,该项目仍处于研发过程中。税法规定,企业自行研发的项目,按会计准则规定资本化的部分,其计税基础为资本化金额的175%,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费用化的部分,当期可予税前扣除金额为费用化金额的175%。说明应进行的会计处理并说明理由,编制会计分录;说明有关交易或事项是否产生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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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6 | 提问时间:2022 05/23 16:45
甲公司应当将外购研发项目发生的支出资本化,在该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发生的研发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资本化金额。理由:外购研发项目发生的支出,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资产,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判断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并分别处理。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800
贷:银行存款800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400
贷:银行存款400
该交易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异,所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900万元[(800+400)×175%-(800+400)],因该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2022 05/2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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