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国有企业现在进行改革,现把A国有企业并入B国有企业,A企业变更名称变成B国有企业的子公司,现在由于名称变更,A原有的土地证及房产证需涉及变更名称,土地性质为划拨,请问,还需要缴纳契税吗,A国有企业存续期间一直未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现在变更需要补交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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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大米 | 提问时间:2022 05/23 09:46
需要。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2022 05/23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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