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销售商品价格为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格。2019年5月份发生交易或事项如下:(1)5日,购入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增值税额13000元,材料尚未到达,全部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2)10日,库存材料因管理不善发生火灾损失,材料实际成本为2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的增值税额2600元。(3)15日,销售产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额39000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给买方,款项尚未收到,成本为240000元。(4)6月30日,计算甲公司2019年5月实际应缴纳的税款,并编制相关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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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05/13 17:45
您好
进项税额13000
销项税额39000
进项税额转出2600
应纳税额 39000-(13000-2600)=28600
2022 05/13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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