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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1)审计项目组成员B曾任甲公司重要子公司的出纳,2019年11月加入ABC会计师事务所,并于2020年9月加入甲公司审计项目组,参与审计存货项目。 (2)审计项目组成员C的妻子在家族信托中持有1000万元的份额,但无法影响信托决策。根据信托计划,该信托资金将用于认购包括甲公司在内的医药类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甲公司聘请XYZ公司提供人力资源系统的设计和实施服务,该系统包括考勤管理、假期管理和薪酬计算等功能。 (4)甲公司于2020年收购私营企业乙公司,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D注册会计师自2016年度起担任乙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乙公司被甲公司收购后,继续担任乙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 逐项指出是否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情况,并简要说明理由。
84784991 | 提问时间:2022 05/10 20:16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不违反。审计项目组成员B在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之前加入事务所,且其在审计项目组中的工作,不涉及评价其就职于甲公司的子公司时所作的工作。因此,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违反。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不能在审计客户中拥有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否则将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造成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3)违反。人力资源系统生成的信息对甲公司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影响重大,将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4)不违反。乙公司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后,F注册会计师可以再提供2年的服务  
2022 05/10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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