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科创板上市公司,决定授予部分员工(含外籍员工)限制性股票:
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控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允许成为激励对象
②初步拟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为公司股本总额的30%
③授予限制性股票价格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20个、60个或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40%
④财务人员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数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根据事项1至3,甲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是否存在不当之处;说明理由
2.根据事项4,甲公司财务会计处理是否存在不当之处;指出正确会计处理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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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5/09 11:00
事项(1)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单独或合计持有科创板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科创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事项(2)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科创板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事项(3)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的,应当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
事项(4)的会计处理正确。
2022 05/09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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