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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在甲市经营一家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包子铺。2020年12月,陈某以生意惨淡经营亏损为由,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责令陈其限期申报,但陈某逾期仍不申报。随后,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缴纳税款1000元,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其于15日内缴清税款。陈某在限期内未缴纳税款,并对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提出异议,税务机关不听其申辩,直接扣押了其价值3000元的一批厨用设备。扣押后陈某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遂将该批设备以1000元的价格委托某旧货经营商代为销售,以抵缴税款。要求: (1)根据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陈某的行为? (2)分析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有何不妥。
84784974 | 提问时间:2022 05/06 21:02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①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③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a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b.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税务所的执法行为存在如下不妥之处: ①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③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但此税务所所扣押的商品未依法拍卖或变卖,而自行委托商店销售。
2022 05/06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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