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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8月,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1)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有5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2019年9月,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更换监事的决议,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要求: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职工监事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4/29 12:49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022 04/29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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