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8日,某市咨询公司程先生前往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咨询,现就下列问题分别予以解答。
「1」甲企业对关联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请问应在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甲企业该投资行为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有怎样的税收优惠政策?
「2」乙企业法人代表王先生将自己持有的A公司20%的限售股转让给B公司,不能提供完整的限售股原值凭证,此时应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丙企业将部分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给个人并签订了转让合同,这样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请简述理由。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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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5036 | 提问时间:2022 04/27 21:23
「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即此时应纳税额=限售股转让收入X(1-15%)X20%
「3」这样的股权转让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对证券(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金额,由股票出售方按l‰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单边征收)。
2022 04/27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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