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王某、林某、郑某于2018年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经营卫浴洁具销售。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1)李某为普通合伙人,王某、林某、郑某为有限合伙人;(2)甲企业的全部利润由王某、林某、郑某享有;(3)李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此外,甲企业的合伙协议对于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特别约定。2019年发生如下情况:
(1)王某与金某共同投资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乙公司主营业务也是卫浴洁具销售。
(2)林某拟参与选择承办甲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李某以林某系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为由拒绝。要求:
(1)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王某设立乙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李某拒绝林某的理由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师#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4/26 16:17
正在解答中,请稍等
2022 04/26 16:55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