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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建造的一幢普通标准住宅,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万元(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征收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该公司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而支付的地价款为100万元,建造此楼投入了30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40万元,前期工程费4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100万元,基础设施费80万元,开发间接费用40万元),由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时建造别墅等住宅,对该普通标准住宅所用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无法分摊,该地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提比例为10%,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
84785036 | 提问时间:2022 04/25 21:35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为1000万元。 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1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3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100+300)×10%=40(万元) 转让房地产应纳增值税=1000×5%=50(万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50×7%=3.5(万元) 教育费附加=50×3%=1.5(万元)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加计扣除金额=(100+300)×20%=80(万元) 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100+300+40+3.5+l.5+80=525(万元) 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1000-525=475(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475÷525=90.48% 应纳土地增值税=475×40%-525×5%=163.75(万元)
2022 04/25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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