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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年3月5日,S电影发行公司与戊公司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一部电影的版权授权给戊公司,戊公司可在其旗下的影院放映该电影,放映期间为6周。除将该电影版权授权给戊公司外,合同还约定在该电影放映前,S公司向戊公司提供该电影的片花,在戊公司的影院播放,并且在该电影放映期间在当地知名的广播电台播放广告。假定授予电影版权许可、提供电影片花以及提供广告服务构成三项单项履约义务。S公司能够合理预期,客户认为该电影版权许可的价值远高于合同中提供的电影片花和广告服务。合同约定,S公司按照戊公司票房的10%分成。预计未来6周内票房收入为:第1周60万元、第2周90万元、第3周80万元、第4周60万元、第5周40万元、第6周35万元。说明S公司就授予电影版权许可、提供电影片花及提供广告服务三项履约义务如何确认收入,说明理由。
84784999 | 提问时间:2022 04/24 17:28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S公司应当在戊公司放映该电影的期间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取得的分成收入,在授予电影版权许可、提供电影片花以及广告服务按照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比率分摊,应当在按照于票房发生/履行相关履约义务孰晚时点,确认收入。理由:S公司能够合理预期,客户认为该电影版权许可的价值远高于合同中提供的电影片花和广告服务,所以授予电影版权许可占有主导地位,不应当将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分拆,即部分采用该例外规定进行处理,而其他部分按照估计可变对价的一般原则进行处理,应当在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与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二者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2022 04/24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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