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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扣除金额=800*(1+5×5%)+24+32.71为什么要800×(1+5×5%)?
74329249 | 提问时间:2022 04/20 22:10
注会会计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会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1年。 本题用发票法计算上述规定的扣除金额。购房发票日期至售房发票超过5年,所以扣除的金额=800×(1+5×5%)
2022 04/21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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