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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个体工商户李某,2019年发生以下事项: (1)营业收入18万元,与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营业费用10万元,缴纳雇主责任险0.8万元,营业外支出共计1.5万元,其中税收滞纳金0.5万元。 (2)2019年3月,李某将一闲置住房出租,约定自2019年3月起租赁期2年,月不含税租金0.3万元。此外,2019年5月,李某为此房发生一笔0.32万元修缮费用。 (3)2019年9月,李某开始参加大学函授课程。 (已知:李某未取得综合所得,不考虑印花税及其他事项。) 要求: (1)请说明李某参加学历继续教育的税法规定。 (2)计算业务(2)李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3)计算业务(2)李某全年应纳税金合计额。 (4)2019年度李某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84784957 | 提问时间:2022 04/11 13:22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参考答案: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3~4月以及9~12月,每月个人所得税额=(3000-800)×10%=220(元);5—8月,每月个人所得税额=(3000-800-800)×10%=140(元),故2019年共缴纳个人所得额=6×220+4×140=1880(元)。 (3)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故李某不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019年度应纳房产税=3000×10×4%=1200(元)。 业务(2)2019年应纳税金合计额=1880+1200=3080(元) (4)营业收入=180000(元),可扣除的营业费用=100000×40%=40000(元),雇主责任险可税前扣除。税收滞纳金不可税前扣除。此外,李某可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80000-40000-8000-10000-60000-400×4=60400(元)
2022 04/11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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