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项商品,A商品、B商品的单独售价价格分别为4000元和16000元,合同价款为180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A、B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20000元的合同对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A、B两种商品的实际成本分别为2800元和12600元。2020年7月1日,甲公司交付B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8000元,增值税税额2340元。2020年7月15日。甲公司收到客户的货款并存入银行。除上述资料外,不考虑其他因素。要求:逐笔编制甲公司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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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6 | 提问时间:2022 04/07 18:43
您好!过会给您分录哦
2022 04/07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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