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师#
请问老师,这个地方写:总机构省内与110非垮地区经营有何区别
84785035 | 提问时间:2022 02/27 12:52
QQ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的两种情形及政策区别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人二级分支机构不能作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但考虑到跨地区经营涉及财政利益分配的特殊情况,税法制定了在经营地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特殊规定,具体可分两种情形来处理。 1.跨省经营 属于跨省经营的,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应在项目所在地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该办法规定的例外情形包括: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同一省跨市经营 属于在同一省内经营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
2022 02/27 13:01
1条追问解答 查看全部
下载APP,拍照搜题秒出结果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