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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不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m7669_44268 | 提问时间:2022 01/23 16:43
注会会计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会
先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行使的。而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比如,我向银行贷款10万元,你提供了一般保证,到期我还不了,银行不能直接找你要,它必须先找我要,我确实还不了,它就起诉我,我还是给不了,它又申请强制执行我,我还是还不了,实在是从我这里拿不到钱了,银行此时才能找你去要,在此之前,你是可以拒绝的,这就是你的先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甲应于10日前支付彩电货款1万元,乙在收到货款后3日内送货上门。如果甲不履行付款义务,则乙有权拒绝甲要求送货的义务。 不安抗辩权是指根据合同应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他方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难以履行债务、危及先行履行一方的债权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直到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时,再恢复自己的履行。例如,甲向乙出售机器,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甲先向乙交付机器,乙收到机器7日后向甲支付价款。后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可能不能交付货款。这时,甲有权拒绝或中止自己的履行,可以不交付机器。直到乙提供相应的担保时,甲再恢复履行,向乙交付机器。
2022 01/23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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