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想请教您一下:为加速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国债应急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想通过三方协议单位、公司、银行三家,开立托管账户(公司开立),在托管账户里完成单位与公司相关的经济交易事项(资金从零余额账户流向托管账户,银行根据单位与公司共同约定的额度放款给公司使用),这样做从审计的角度看是否可行?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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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1 | 提问时间:2021 12/22 16:10
你好,同学
从审计角度没问题的,银行监管,开立专户,资金专款专用。
2021 12/22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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