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为加速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国债应急贷款的使用,经过三方协议单位、公司、银行三家,想在卖方建筑公司开立托管账户。通过此账户完成交易事项。资金由零余额账户流向托管账户。银行根据单位与公司约定额度将托管账户资金放给公司使用。这样做从审计的角度看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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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5 | 提问时间:2021 12/22 12:14
同学你好,这样做从审计的角度看是可行的。
2021 12/22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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