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如下业务:
(1)与甲企业签订加工合同,受托加工甲类卷烟100箱,每箱250条,每条200支。甲企业提供原材料的成本为20万元,在加工结束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增值税0.65万元。
(2)进口一批烟丝作原材料,支付货价50万元,支付进口烟丝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1万元,保险费0.5万元。
(3)领用60%当月进口的烟丝生产甲类卷烟,并销售甲类卷烟10箱,每箱250条,每条200支,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
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抵扣,关税税率为60%,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甲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加0.003元/支。
(1)该卷烟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分)
(2)该卷烟厂进口烟丝应缴纳的消费税。(4分)
(3)该卷烟厂当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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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5 | 提问时间:2021 12/21 09:21
1)该卷烟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0+5+100*150/10000)/(1-0.56)*0.56+1.5=35.23
2021 12/21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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