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本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为18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本年发生的有关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之间存在的差别有:(1)本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的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为9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0,会计处理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2)向关联企业捐赠现金300万元。假定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向关联方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3)当年度发生研究开发支出750万元,其中450万元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75%加计扣除,发生的资本化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75%加计摊销。假定所开发无形资产于期末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4)违反环保规定应支付罚款150万元。(5)期末对持有的存货计提了45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后,期末存货账面价值为1200万元)。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企业所得税费用,并编制会计分录。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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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1 12/20 10:29
同学你好!
这边按照资料顺序解析哦!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900-900/10=810万元
账面价值=900-900*2/10=720万元
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10-720=90万元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90*25%=22.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90万元
2、关联企业捐赠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调增300万元,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3、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750-450)*175%=525万元,会计税前扣除=750-450=3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调减=525-300=225万元,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4、违法环保支付的罚款,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调增150万元,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5、存货跌价准备在计提时,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在实际发生损失当期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调增45万元,存货的计税基础=1200+45=1245万元,账面价值=1200万元,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5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5*25%=11.2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800+90+300-225+150+45=2160万元,
应交所得税=2160*25%=540万元
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540-33.75=506.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11.25+22.5=33.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40
2021 12/20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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