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盛机械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为3(1)购进A材料用于应项目,税控发票注明价款800000元,增值税税额104000元(2)购进B材料用于应税项目,税控发票注明价款300000元,增值税税额39000元。(3)从国外购进隔离工作服用于应税项目,关税完税价格1000000元,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关税率20%。(4)委托小规模纳税人加工原配件用于应税项目,开出20600元支票用于支付全部原加工费,取得了税务代开的增值税发票。(5)销售车床20台,取得不含税收入4000000元。(6)将1台自产的专用车作为投资给公司,成本300000元,本企业和其他企业均无同类车床。(7)销售积压不用的原材料,取得含税收入11300元。(8)将与(5)销售的同样车床2台与鞍山钢铁公司的钢材交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00000元,增值税税额52000元。要求:(1)计算当期的销项税额。(2)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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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1 12/12 19:13
业务1进项税额104000
业务2进项税39000
业务3进项税额的计算
100000*1.2*13%=15600
业务4进项税额20600/1.03*3%=600
业务5销项税额的4000000*13%=520000
业务6销项税额的计算
300000*(1+10%)*13%=42900
业务7销项税额的计算11300/1.13*13%=1300
业务8进项税额等于销项税52000
2021 12/1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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