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会计利润300,广告费70,业务招待费15,营业外支出捐款38,营业外支出罚款2万,非广告型赞助1万,国债利息收入1万,从非上市居民企业收回股息17,设备折旧采用直线法,年折旧额3万,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税前可扣除年折旧5万,上有3年内未弥补亏损30万
(1)广告费是否需要调整?如何调整
(2)业务招待费是否需要调整?如何调整
(3)捐款是否需要调整?如何调整
(4)罚款和非广告性赞助费是否需要调整?调增还是调减?
(5)国债利息是否需要调整?调增还是调减?
(6)设备折旧额是否需要调整?调增还是调减?
(7)企业所得额是多少
(8)税额是多少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

84785033 | 提问时间:2021 12/12 13:13
您好,计算过程如下
1.广告费限额=3000*15%=450不调整
2.业务招待费限额1=3000*0.005=15
限额2=15*60%=9 调增6万元
3.罚款和非广告赞助支出调增3万元
4.国债利息调减1万元
5.设备折旧调减2万元
2021 12/12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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