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购买了某项商标权。用银行存款支付款项240000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摊销期限为十年。使用三年后,该公司将其商标权的使用权转让给LD公司。转让合同约定:LD公司每月初向LY公司交纳3000元(含税)的使用费,使用期为5年。转让时,LY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律师、公证等费用1000元
销售无形资产增值税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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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09 | 提问时间:2021 12/09 19:10
同学您好,买进商标权时,
借:无形资产 226415.09 (240000/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584.91
贷:银行存款 240000
每年计提摊销额=226415.09/10=22641.51(元)
借:管理费用 22641.51
贷:累计摊销 22641.51
支付律师、公证费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每个月收取使用费时,由于本题是转让使用权,不是转让所有权,因此每个月的使用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830.19 (3000/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9.81
2021 12/0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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