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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a公司从事电脑批发零售和电脑软件开发业务。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约定如下:由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专用电脑设备,价款100万。同时,A公司要向B公司提供与该批电脑设备有关的软件开发服务,价款80万。销售电脑设备适用增值税税率13%,提供软件开发服务税率6%。请分析A公司应按混合销售处理还是按兼营处理?双方签订的合同份数是否为划分的依据?如果电脑价款80万,软件开发服务是100万,是否会影响界定?
84785003 | 提问时间:2021 11/29 17:34
星河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CMA
你好,分析如下: 1.按照混合销售处理 2.不作为划分依据 3.不影响界定 4.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存在两者的混合且价款难以分清,兼营行为强调是在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即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发生或不同时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客户)身上。因此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判定标准,主要是看其销售货物行为与提供劳务的行为是否同时发生在同一业务中,如果是,则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不是,则为兼营行为。
2021 11/29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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