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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A公司从事电脑批发零售和电脑软件开发业务。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约定如下:由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专用电脑设备,价款100万元。同时,A公司要向B公司提供与该批电脑设备有关的软件开发服务,价款80万元。销售电脑设备,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提供软件开发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分析要求:A公司应按混合销售处理还是按兼营处理?双方签订的合同份数是否为划分的依据?如果电脑价款是80万元,而软件开发服务是100万元,是否会影响界定? 混合销售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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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61 | 提问时间:2023 11/23 17:50
A公司应按混合销售处理
双方签订的合同份数不能做为划分的依据
如果电脑价款是80万元,而软件开发服务是100万元,不会影响界定
混合销售的界定标准是: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2023 11/23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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