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居民企业2019年自行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销售收入为50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以下事项未进行纳税调整:
(1)已计入成本费用中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为72万元,计提工会经费1.44万元并上缴0.72万元,计提职工福利费15.16万元(不包括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计提1.08万元的职工教育经费并全部列支 ;
(2)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10万元;
(3)财务费用中列支汇兑损失10万元;
(4)投资收益50万元为国外子公司分回的利润,国外适用税率为20%。该企业直接将5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要求: 计算企业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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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53 | 提问时间:2021 11/23 17:21
您好 计算过程如下
实际支付的工资72万元,可据实扣除。
工会经费的扣除限额=72×2%=1.44(万元),上缴了0.72万元,纳税调增=1.44-0.72=0.72(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72×14%=10.08(万元),纳税调增=15.16-10.08=5.08(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72×8%=5.76(万元),由于企业计提并使用1.08万元,不需要纳税调整。
工资及三项费用调增金额=0.72+5.08=5.80(万元)
销售(营业)收入=500(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500×5‰=2.5(万元)10×60%=6(万元),只能按2.5万元扣除,纳税调增金额=10-2.5=7.5(万元)
汇兑损失可以据实扣除,不用纳税调整。
境内生产经营所得额=70-50+5.80+7.5=33.3(万元)
该企业2012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3.3×25%+50÷(1-20%)×(25%-20%)=11.45(万元)
2021 11/23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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