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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然老师1 你好。 教材原文: 企业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未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但导致合同现金流量发生变化的,或者企业修正了对合同现金流量的估计的,应当重新计算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重新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应当根据将重新议定或修改的合同现金流量按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或者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的现值确定。 以上是教材原文,我的理解是:这段话包括两重含义,①修改合同条款属于新发生的经济活动,所以不属于资产减值范畴,且应记录其价值变化;②应当按比例(即:此前计算出来的实际利率)记录这次价值变化,不应当重新估计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我的问题是:为什么不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调整一次资产账面价值?因为修改合同条款可能会引起公允价值变化,简单按原先的实际利率折现可能极不可靠。
84785024 | 提问时间:2021 11/20 15:28
悠然老师01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
学员你好,因为会计上秉承的原则是不高估资产,因此,资产基本都是历史成本原则,所以在这里不按公允价,就像存货哪怕后期跌价恢复了,但是最好不超过原来计提的跌价
2021 11/20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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