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产的货物对外进行公益性捐赠,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115.6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
本题会计上少确认了15.6的销项税额,所以需要调减会计利润15.6万元,调整后的会计利润=300-15.6=284.4万元
税法上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120、成本100,这里只是调表不调账。应纳税调增120-100=20万元
虚拟的税法上分录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135.6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税法上确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为135.6,会计上确认的支出为115.6万元,应纳税调减135.6-115.6=20万元
税法上确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为135.6,捐赠限额为284.4*12%=34.13万元,所以应纳税调增=135.6-34.13=101.47万元
合计应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20+101.47=101.47万元
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84.4+101.47=385.87万元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85.87*25%=96.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