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应在2019年8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019年12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450万元。2019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按或有事项准则对该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 2020年2月10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400万元,甲、乙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赔偿款400万元。甲、乙两公司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20年3月20日完成(假定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抵扣,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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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5 | 提问时间:2021 10/06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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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0/06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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