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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请问甲、乙两个企业均为工业企业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它们都加工生产机械配件。甲企业的年销售额为400万元,年可抵扣购进货物金额350万元;乙企业的年销售额为430万元,年可抵扣购进货物金额375万元(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两个企业的年销售额均达不到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标准,税务机关对两个企业均按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征收率为3%。甲企业年应纳增值税12万元(=400×3%),乙企业年应纳增值税12.9万元(=430×3%),两个企业每年共应缴纳增值税24.9万元(=12+12.9)。如何筹划才能降低增值税税负?
84784982 | 提问时间:2021 09/23 17:39
星星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你好,将其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则甲应纳增值税(400-350)*0.13=6.5万元,乙应纳(430-375)*0.13=7.15万元。合计应纳税额6.5+7.15=13.65万元。小规模申请一般纳税人需满足:一年销售额达到80万元以后,可以申请转为一般纳税人。 转为一般纳税人一般有个辅导期,不少于6个月,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对于新办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如下: 1、无注册资金多少的要求,但年销售收入要达80万元以上 2、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有独立的财务室 3、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021 09/23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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