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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
84784998 | 提问时间:2016 11/23 15:50
王雁鸣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您好,您的问题是什么呢?   
2016 11/23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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