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申报表中的表四,加计抵减怎么填?什么情况下满足加计抵减?抵减后的余额算不算增值税留抵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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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63 | 提问时间:2020 07/03 17:39
学员您好: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此项政策称为加计抵减政策。特别提醒:加计抵减额不是进项税额!1.进项税额加计10%的金额,不是进项税,而是可以抵减的应纳增值税额。2.当期若是没有应纳税额,则加计抵减的10%当期就没有抵减增值税,可以结转到以后各期继续抵减。
2020 07/03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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