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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该企业2×18年7月31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为4万元,该借方余额均可用下月销项税额抵扣。当年8月份发生如下与增值税有关的业务: (1)购买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60万元,增值税额为9.6万元,已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该批材料已验收入库 (2)用原材料对外投资,该批原材料的成本38万元,计税价格为41万元,应交纳的增值税额为6.56万元。 (3)销售产品一批,销售价格为20万元(不含税),实际成本为16万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购货方,货款尚未收到。该销售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4)在建工程(职工食堂)领用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实际成本为30万元,应由该批原材料负担的增值税为4.8万元。 (5)因管理不善一批原材料霉烂变质,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万元,增值税为1.6万元。 (6)用银行存款交纳本月增值税2.5万元。 (7)月末将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要求:(1)计算7月份发生的销项税额、应交增值税额和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2)编制上述业务相关的会计分录
84785018 | 提问时间:2020 05/29 18:10
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1借原材料60 应交税费进项税额9.6 贷应付票据69.6
2020 05/29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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