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如何处理?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5044 | 提问时间:2014 10/10 11:30
依据【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那些喜欢和公司借款的股东,要及时清理自己的债务,来年再借。
2014 10/10 11:31
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